(2016)粤0803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钟雪萍与湛江市霞山区荷苑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雪萍,湛江市霞山区荷苑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3民初1285号原告钟雪萍,女,1978年11月21日,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其聪,广东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敏,广东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湛江市霞山区荷苑餐厅,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24号金茂大厦4楼。经营者詹碧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雪萍诉被告湛江市霞山区荷苑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5日向原告钟雪萍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原告钟雪萍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苏 兴审 判 员 黄细曼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冉晓璇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