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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2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2民初1977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罗某,男,199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闯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泰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