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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腾超群与李建兵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招群,李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334号申请执行人腾招群(又名腾超群)。被执行人李建兵。本院在执行腾招群与李建兵故意伤害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70135.4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建兵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目前正在服刑。本院通过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李建兵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无工商登记,无车辆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刑初字第002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