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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春军、于清广、付小伟、付艳、陈凤海、陈凤义、张宝旺、孟庆柱、刘宝军、刘利民、王汝江、刘志勇、刘宝祥、王文亮与被执行人宽城铁丰矿业有限公司工资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军,于清广,付小伟,付艳,陈凤海,陈凤义,张宝旺,孟庆柱,刘宝军,刘利民,王汝江号,刘志勇,刘宝祥,王文亮,宽城铁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军。申请执行人于清广。申请执行人付小伟。申请执行人付艳。申请执行人陈凤海。申请执行人陈凤义。申请执行人张宝旺。申请执行人孟庆柱。申请执行人刘宝军。申请执行人刘利民。申请执行人王汝江。申请执行人刘志勇。申请执行人刘宝祥。申请执行人王文亮。被执行人宽城铁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俊胤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春军、于清广、付小伟、付艳、陈凤海、陈凤义、张宝旺、孟庆柱、刘宝军、刘利民、王汝江、刘志勇、刘宝祥、王文亮与被执行人宽城铁丰矿业有限公司工资待遇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5)第42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终结执行,本案应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5)第42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柳秀山代理审判员  张 宁代理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宗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