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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黄永忠与林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忠,林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4民初1168号原告:黄永忠,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少伟,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黄永忠与被告林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永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少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永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林少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6日,林少伟以需偿还参内信用社贷款为由,向黄永忠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2天。借款期限届满后,林少伟拒不偿还借款。林少伟未作答辩。黄永忠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林少伟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本院对黄永忠提交的证据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林少伟于2015年12月16日向黄永忠借款100000元,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由林少伟出具借条一张交黄永忠收执。借款后,林少伟未能偿还该笔借款。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黄永忠与林少伟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视为不定期无息借贷。经黄永忠起诉催告,林少伟作为借款人,未能及时返还借款,应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起诉催告后利息的违约责任。黄永忠请求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林少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林少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永忠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林少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荣杰审判员  张晓娟审判员  李珍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