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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军、刘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刘军,娄运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杨军,男,汉族,1971年6月出生,安徽省泗县人,住,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1974年2月15日出生,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城镇桃园,被执行人:娄运城,男,汉族,1976年7月18日出生,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申请执行人杨军因被执行人刘军、娄运城不履行已生效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33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刘军、娄运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3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吕庆要审 判 员  彭向阳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