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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异20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吕洋与郭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洋,郭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异20012号异议人:吕洋,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张爽,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郭倩,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武清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倩与被执行人(异议人)吕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吕洋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吕洋称,请求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执字第3369号执行决定书。异议人吕洋在与申请执行人郭倩(2014)滨塘民初字第4676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对于还款一事异议人一直同意,但对于还款方式一直在协商中。异议人自怀孕至今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并且有一个十三个月的孩子需要抚养,根据异议人的实际情况,异议人没有能力一次偿还,在将异议人从黑名单中撤除以后可根据以后工作收入,适当增加偿还比例,故申请将异议人从黑名单中撤除。异议人吕洋为支持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本院(2015)年滨塘执字第3369号执行决定书;2016年7月18日执行笔录;3、异议人吕洋与张爽结婚证。申请执行人郭倩未提出书面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原告,反诉被告)郭倩与异议人(被告,反诉原告)吕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作出(2014)滨塘民初字第4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反诉原告)吕洋赔偿原告(反诉被告)郭倩医疗费9514.68元、误工费850元、护理费36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5元,共计15364.68元;2、原告(反诉被告)郭倩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吕洋医疗费611.91元、交通费100元,共计711.91元;3、上述第一、二项折抵后,被告(反诉原告)吕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郭倩经济损失14652.77元;4、驳回原、被告其他的诉讼请求等。判决后异议人吕洋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郭倩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12月10日本院向异议人吕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郭倩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吕洋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4月29日,本院作出(2016)滨塘执字第3369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吕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当日执行。2016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在本院执行庭和解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异议人每月还款1000元,同时提出利息要求,异议人不同意,未达成和解协议。2016年7月22日异议人吕洋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000元。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本案中,本院按照执行程序规定向异议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法定的履行期间内异议人未履行义务,亦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决定将吕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吕洋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我院执行行为违法,其所提执行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吕洋的执行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宁书艳审 判 员  杭宝林代理审判员  张永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琳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