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与乔翠莲、耿生亮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乔翠莲,耿生亮,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21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法定代表人曲志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候峰,系鄂托克旗棋盘井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文光,系鄂托克旗棋盘井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执行人乔翠莲,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耿生亮,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8304160-9,现住内蒙古东胜区天骄路西创业大厦18层。法定代表人刘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忠,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乔翠莲、耿生亮、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申请本院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继 宏审判员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