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5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唐文捷与乌海市双跃工贸有限公司、许小平、蒋飞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捷,乌海市双跃工贸有限公司,许小平,蒋飞成,张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531-2号申请执行人唐文捷,男,1968年6月15日生。被执行人乌海市双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渡口。法定代表人许小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许小平,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生。被执行人蒋飞成,男,汉族,1974年11月13日生。被执行人张虎成,男,汉族,1972年1月2日生。申请执行人唐文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乌海市双跃工贸有限公司、许小平、蒋飞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唐文捷案件款5050元,另应将(2014)石惠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调解书所列明的财产交付给申请人唐文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5050元现金支付给唐文捷,由于案情复杂,乌海市双跃工贸有限公司财产损毁、遗失严重,被执行人乌海市双跃工贸有限公司、许小平、蒋飞成暂未能将(2014)石惠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调解书所列财产移交给唐文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