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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黄立祥与广州市黄埔区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祥,广州市黄埔区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1646号原告:黄立祥,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麦耀东,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彬、董文杰,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立祥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立祥诉称,1999年,广州市官洲岛被广州市市委和市政府看中,2000年经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官洲岛被广州国际生物岛替代,原岛内农民和居民搬走,到原告的海珠区龙田大德围7号居住,却在没有规划许可证等文件的情况下建了官洲国际生物岛华侨安置工程。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被告于2015年11月5日的回复没有对违法类型建筑物予以拆除,违反生物类型建筑物的定位规定,属于违法;2、拆除与生物无关的一切建筑物和广告,包含危桥、高级酒吧、别墅、五星级酒店等建筑物;3、被告负担诉讼费。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城市管理局辩称,原告所称的违法建筑没有具体指向哪些建筑物涉及违建;原告请求拆除危桥、高级酒吧、别墅、五星级酒店等建筑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投诉的官洲国际生物岛华侨安置工程不属于被告管辖范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投诉的相关建筑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且原告请求被告拆除危桥、高级酒吧、别墅、五星级酒店等建筑物,投诉对象不明确,被告作出信访答复的内容亦不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立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钱秀娟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人民陪审员  廖文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海谢炜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