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军与被执行人赵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军,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998号申请执行人范军,男,生于1974年6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赵平,男,生于1977年9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军与被执行人赵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军与被执行人赵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小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