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9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贺志强与郝占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志强,郝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执91号申请人执行人贺志强,男,汉族,现住化德县。被执行人郝占龙,男,汉族,现住化德县。化德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16)内0922执11号申请执行人贺志强与被执行人郝占龙合同纠纷一案,因化德县人民法院长期不能执结本案,确有必要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化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3)化民初字第180号原告贺志强与被告郝占龙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化德县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凤霞审判员  王 挺审判员  马维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