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贺志强与郝占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志强,郝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执91号申请人执行人贺志强,男,汉族,现住化德县。被执行人郝占龙,男,汉族,现住化德县。化德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16)内0922执11号申请执行人贺志强与被执行人郝占龙合同纠纷一案,因化德县人民法院长期不能执结本案,确有必要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化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3)化民初字第180号原告贺志强与被告郝占龙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化德县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凤霞审判员 王 挺审判员 马维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