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财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沈海林与马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海林,马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财保140号原告沈海林。委托代理人王华。被告马占波。本院受理沈海林与马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海林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马占波所有的母猪30头及猪仔20头进行保全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沈海林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其已依法向本院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马占波所有的母猪30头和猪仔20头。查封期间查封物由马占波在现饲养处正常饲养管理,允许按市场价值变卖,变卖后必须将变卖款提存至建昌县人民法院账户,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如因逾期申请造成被保全财产灭失的,由原告承担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司国庆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代理审判员 许本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