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刑更1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梁中立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中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更1736号罪犯梁中立,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1日作出(2007)阜刑初字第0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中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2007年9月6日交付执行。2008年1月12日,该院作出(2008)阜刑初字第00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中立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与前判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08年8月23日,该院又作出(2008)阜刑初字第0288号刑事判决该,以被告人梁中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9月2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盐刑二终字第009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梁中立撤回上诉。本院曾以(2012)通中刑执字第21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梁中立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梁中立减刑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中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该犯财产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梁中立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中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郭德萍审判员 施素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