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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3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郝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791号原告:郝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郝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郝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郝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梦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