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3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郝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791号原告:郝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郝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郝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郝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梦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