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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2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温宿县裕恒源煤业有限公司与阜康市朝阳铸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宿县裕恒源煤业有限公司,阜康市朝阳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2民初1264号原告:温宿县裕恒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产业园区(温宿县洪积平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海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金花,阜康市城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冯海龙,该公司员工。被告:阜康市朝阳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康市产业园区东区(甘河子东)。法定代表人:魏海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温宿县裕恒源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康市朝阳铸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宿县裕恒源煤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宿县裕恒源煤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44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温宿县裕恒源煤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王淑红代理审判员张婷人民陪审员曾广新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刘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