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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宋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永城市实验高级中学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永城市实验高级中学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880号原告宋某。法定代理人宋光明。委托代理人胡占江,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负责人孙玉杰,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洪万江、李德文,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永城市实验高级中学,地址:永城市。负责人余德新,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永城市实验高级中学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永城市实验高级中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永城市实验高级中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黄建民审 判 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亚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