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28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姚承寿与被执行人姚承福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728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姚承寿,男。被执行人姚承福,男。申请执行人姚承寿与被执行人姚承福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镇巴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确定:“四、被告姚承寿分得19节木料中的02号、05号、06号、12号、13号木料,合计0.730m³。所分配的柏树木料,限负有保管义务的被告姚承福、被告姚承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应分得木料的各方当事人交割完毕。”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姚承福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交付义务,权利人姚承寿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姚承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令其即日履行交付姚承寿所分得木料的义务。2016年8月9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木料现场交付,被执行人姚承福将其所保管的分配给姚承寿的编号为02号、05号、06号的柏树木料领到手中,确认领到由其自己保管的12号、13号木料(有姚承寿的领条载卷备查)。据此,本院认为,当事人所申请执行事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履行完毕,本案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5)镇巴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四项所分配给姚承寿的柏树木料已执行完毕。执行申请费300元,由申请执行人姚承寿承担150元,被执行人姚承福承担150元。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