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麻万贰与江再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万贰,江再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2民初2728号原告:麻万贰。委托代理人:蒋开刚,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再听。原告麻万贰为与被告江再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8月15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亦未支付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江再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麻万贰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江再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被告江再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梅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