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3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瑞亚与田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亚,田东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3637号原告王瑞亚,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田东光,男,50岁,汉族,市民,住敖汉旗双庙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亚与被告田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东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