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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与蔡学锋、陈小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蔡学锋,陈小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9民初57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双钟镇大中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491560458C。负责人李龙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斌斌,男,1992年1月8日生,汉族,系该行员工。被告蔡学锋,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被告陈小桥,女,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系被告蔡学锋配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与被告蔡学锋、陈小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廖斌斌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学锋、陈小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诉称:2014年5月27日,被告蔡学锋、陈小桥向原告申请贷款100万元,贷款额度两年,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并同原告签订《个人助业借款合同》、《个人助业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借据,并以权属蔡学锋夫妻名下的三套房产作为抵押。2016年3月借款人开始逾期,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诉请法院判令:(一)请求被告蔡学锋、陈小桥归还借款利息人民币19612.01元,逾期利息人民币26572.5元,复利1100.78元以及尚未归还及今后利息算至贷款结清日止;(二)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为支持诉讼请求,其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蔡学锋、陈小桥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2、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贷款申请表1份、个人助业贷款面谈记录1份,贷款用途承诺书2份、个人贷款受托支付委托书2份、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借款支用单2份、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2份、转账凭证2份、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借款合同1份,拟证明被告蔡学锋、陈小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的借款事实、原告已将该借款发放给被告使用。3、个人助业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他项权证各1份,拟证明被告已将九房权证浔字第××号、10××66号、1000160167号,共三套房屋抵押给原告,抵押最高额度为1468655元的事实。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2份、中国建设银行员工渠道整合平台截至2016年8月19日银行信息截屏2份、利息计算公式1份、拟证明被告截至今日尚余借款金额人民币1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9612.01元,逾期利息人民币26572.5元,复利1100.78元以及尚未归还及今后利息的计算方法。被告蔡学锋、陈小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质证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7日,被告蔡学锋、陈小桥以申请经营湖口丰华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管桩为由,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出具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贷款申请表》、《个人助业贷款面谈记录》、《贷款用途承诺书》、《个人贷款受托支付委托书》,并签名捺印。后原告经内部审批同意后,与被告蔡学锋、陈小桥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借款支用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借款合同》、《个人助业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蔡学锋、陈小桥以其夫妻共同财产九房权证浔字第××号、10××66号、1000160167号共3套房产为其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468655元。其中《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内容有:第七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一、贷款利率,(一)循环支用方式下的贷款利率。……以《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借款支用单》中约定为准。二、罚息利率,(二)若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发生逾期,循环支用方式下借款的逾期罚息利率以该笔借款所对应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借款支用单》约定为准……三、计息和结息,(一)……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还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乙方将按照与借款到期前相同的结息频率,在每个月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第八条还款,三、还款方式,(一)委托扣款方式……甲方未能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造成借款拖欠的,乙方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第十九条立约人信息,1、甲方信息:蔡学锋、陈小桥……第二十条对第一条的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循环支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1000000元……第二十一条对第二条的约定,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4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20日……第二十六条借款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以下第贰种:……贰:最高额抵押。……2015年7月2日,被告蔡学锋、陈小桥向原告归还了2014年度借款的本息后,又重新循环借支了人民币100万元,并重新与原告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借款支用单》,并向原告重新提交了《贷款用途承诺书》、《个人贷款受托支付委托书》。同日,原告向被告蔡学锋、陈小桥指定的账户内发放了贷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蔡学锋、陈小桥在银行转账凭证上签名捺印。其中,《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借款支用单》主要内容有:客户姓名:蔡学锋……三、循环支用方式下的借款填写项:经审核,借款人的个人助业借支额度为100万元……(一)本笔借款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采用下列第叁种:……叁:浮动利率,即在起息日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80%……(二)本笔借款的罚息利率……2、本支用单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支用单所确定的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被告陈小桥在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处签名捺印。2016年4月2日起,被告蔡学锋、陈小桥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截止2016年8月19日止,被告蔡学锋、陈小桥尚欠本金100万元,利息19612.01元,逾期利息26572.5元,复利1100.78元未归还,现约定的贷款利率已根据基准利率对年调整降至7.83%,逾期利率上浮50%,即为11.745%。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与被告蔡学锋、陈小桥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借款支用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借款合同》、《个人助业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均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蔡学锋、陈小桥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蔡学锋、陈小桥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按期支付利息并归还本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蔡学锋、陈小桥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蔡学锋、陈小桥在与原告签订的《个人助业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自愿以夫妻共有的房产抵押给原告,在被告蔡学锋、陈小桥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情况下,原告有权依据《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学锋、陈小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利息19612.01元,逾期利息26572.5元,复利1100.78元(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计算自2016年8月20日起算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复利以利息46184.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计算自2016年8月20日起算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在人民币1468655元额度范围内对被告蔡学锋、陈小桥提供的抵押物九房权证浔字第××号、10××66号、1000160167号共3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或以该抵押物折价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113元,由被告蔡学锋、陈小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