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8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程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程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8037号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三星大道650号碧湖山庄玉桂苑8号。法定代表人:,毛军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海燕,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程洁。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奚红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江伊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