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曹月丽与崔凤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月丽,崔凤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1193号原告:曹月丽,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崔凤雷,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月丽与被告崔凤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曹月丽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崔凤雷的起诉。本院认为,曹月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月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曹月丽负担。审 判 员 王广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艳凤书 记 员 接洪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