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7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姚海明与凌远好、五河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海明,凌远好,五河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7493号原告姚海明。委托代理人奚勇,苏州市吴江区七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凌远好。被告五河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亿豪泊景城D区丹露园D商-3号D西37、38号。法定代表人许德伦,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97号(1-14层)负责人郭跃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平,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海明与被告凌远好、五河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海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姚海明负担。审判员 吴一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