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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刘文刚、孙慧平与张训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刚,孙慧平,张训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2623号原告:刘文刚,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银建,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慧平,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银建,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训祥,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焕勤,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文刚、孙慧平与被告张训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刘文刚、孙慧平诉称,原告常年在涉案海域从事合法养殖和经营管理工作,但在2012年11月16日,被告张训祥指使其公司员工李强等,将原告在其海域内新设立的64m2海上流动平台强行砍断缆绳并拖走,并霸占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张训祥赔偿损失,被告均置若罔闻,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海上流动平台损失7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张训祥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设海上流动平台被扣留,系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应由青岛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青岛海事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周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