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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72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与甘爱国、詹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甘爱国,詹丽,黄冈海鹰如意水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民初14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大道。法定代表人:宛俊,行长。被告:甘爱国。被告:詹丽。被告:黄冈海鹰如意水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蕲州镇二里湖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渡生,经理。2016年3月15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以下简称浠水农行)诉被告甘爱国、被告詹丽、被告黄冈海鹰如意水运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浠水县人民法院发函移送本院审理。2016年8月16日,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浠水农行向本院申请称,该案诉讼费由浠水县人民法院退还,已向本案重新起诉并立案受理,此移送案件不再交纳诉讼费为由,申请本院裁定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浠水农行已向本院另案起诉,本院已另立案件,案号为(2016)鄂72民初1388号。因此,原告浠水农行在本案中不交纳诉讼费,本院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大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