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2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楚尚伟与阜阳市神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尚伟,阜阳市神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2822号原告:楚尚伟,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委托代理人:李会民,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神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经济开发区七里铺龙腾装饰城一楼。法定代表人:李克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伟,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花园镇花园村**户。原告楚尚伟诉被告阜阳市神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神明汽车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原告楚尚伟诉称,2014年3月,其购买敀货车,以阜阳神明汽车公司的名义办理了车辆注册登讥和缴纳了各项税费,车号为皖KK31**,该车挂靠在阜阳神明汽车公司名下经营,现其欲将该车过户并解除挂靠,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办理,为此,请求判令确认皖KK31**货车属原告所有;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院认为,2014年4月3日,楚尚伟与阜阳神明汽车公司签订的《车辆挂户合同》中,明确约定,楚尚伟自愿将车辆挂靠阜阳神明汽车公司,自挂户期间必须在5年后转户,如情况需转户的必须缴纳3年公司管理费后,方可转户。现楚尚伟诉请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合同未到期,其诉请不符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且在合同履行期间,楚尚伟未提供证据证明阜阳神明汽车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故对楚尚伟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楚尚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给原告楚尚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严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