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6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晋0426执72号江某某:江某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的(2015)黎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支付申请人韩某某借款及利息202500元,2015年9月15日以后的利息支付至本金执行完毕之日止。负担本案受理费4054元,执行费2998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开户银行:山西省黎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黎城县人民法院账号:466103010300000020882特此通知审判员 :李政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广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