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民终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周国斌与吴立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国斌,吴立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1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国斌,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明,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立琴,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斌,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荟,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周国斌因与被上诉人吴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国斌于2016年8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国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国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周国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贤玉审判员 王佼莉审判员 李 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