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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民终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周国斌与吴立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国斌,吴立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1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国斌,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明,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立琴,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斌,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荟,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周国斌因与被上诉人吴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国斌于2016年8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国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国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周国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贤玉审判员  王佼莉审判员  李 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