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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1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田梅荣与朱亚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梅荣,朱亚来,李彤,朱传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1民初1006号原告田梅荣,女,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告朱亚来,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李彤,女,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榕欣小学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告朱传福,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运销处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共同委托代理人敖立波,内蒙古英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田梅荣诉被告朱亚来、被告李彤、被告朱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梅荣因发现借款的诉讼时效已过,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梅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田梅荣负担。审判员  金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岚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