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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2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吴小林与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林,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073号申请执行人吴小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梅玲、赖其良,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波。吴小林申请执行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50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725.00元。我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3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小林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将被执行人高波纳入全国���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对其进行网上布控。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09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叶志忠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诗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