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91民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冲与刘雷、刘桂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冲,刘雷,刘桂侠,张谊华,冯凌华,刘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字第2246号原告李冲,男,汉族,1987年9月25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刘雷,男,汉族,1978年2月9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刘桂侠,女,汉族,1980年2月10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张谊华,男,汉族,1977年3月2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冯凌华,女,汉族,1977年7月9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刘春,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受理原告李冲与被告刘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冻结五被告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五被告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李玉明的房产一处(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