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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冲与刘雷、刘桂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冲,刘雷,刘桂侠,张谊华,冯凌华,刘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字第2246号原告李冲,男,汉族,1987年9月25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刘雷,男,汉族,1978年2月9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刘桂侠,女,汉族,1980年2月10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张谊华,男,汉族,1977年3月2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冯凌华,女,汉族,1977年7月9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刘春,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受理原告李冲与被告刘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冻结五被告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五被告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李玉明的房产一处(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