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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5刑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赵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25刑23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男,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徐闻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6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6)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黄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赵某丙系同胞兄弟,两人家宅相邻。2016年3月11日11时许,被害人赵某丙父子因宅基地与被告人赵某甲的妻子韦瑞芬发生纠纷,到当天1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闻讯后从外面赶回家中,在自家宅门口处拿一根铁棍走向在家宅路旁的被害人赵某丙,然后挥铁棍打了一棍在被害人赵某丙的后腰部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丙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后,在下桥派出所的主持下,被告人赵某甲已与被害人赵某丙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被告人赵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赵某丙经济损失人民币22500元,取得了被害人赵某丙的谅解。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赵某甲的作案工具铁棍一根。以上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被告人赵某甲的户籍证明材料、证人韦某、赵某乙、胡某、吴某、邱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丙的陈述、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已与被害人赵某丙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给被害人赵某丙,并取得被害人赵某丙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铁棍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道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