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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4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胡锦科、沈慧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胡锦科,沈慧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01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南段)88-106号。代表人:马海虹,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胡锦科。被执行人:沈慧慧。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2052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胡锦科、沈慧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56717.63元,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002元、申请执行费2250.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40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