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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成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汇安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成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汇安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两河集团有限公司,日照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杨凡,田文菊,李庆,张守爱,周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97号。法定代表人:王森,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成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269号金融中心2号楼19层。法定代表人:杨凡,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汇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以南。法定代表人:杨凡,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两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国际海洋城望海五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庆,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97号。法定代表人:周加亮,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凡。被执行人:田文菊,女。被执行人:李庆。被执行人:张守爱,女。被执行人:周加亮。被执行人:张守爱,女。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庆、杨凡、田文菊、张海燕、周加亮、张守爱、山东成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汇安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两河集团有限公司、日照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日商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依据(2015)日商初字第1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山东汇安工贸有限公司日开国用(2010)第18号土地使用权(第十二轮候),查封了山东成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日东国用(2009)第2428号土地使用权(第一轮候)。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为由,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日商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萍审判员  刘 祥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剑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