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河南物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段永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物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段永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2235号原告:河南物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妍,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福可,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段永丽,女,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河南物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永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物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河南物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物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河南物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煜伟审判员 乔婉婷审判员 毛大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