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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4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4执5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法定代理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耀辉审判员 :狄国启审判员 :张晶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未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