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4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4执5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法定代理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耀辉审判员 :狄国启审判员 :张晶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未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