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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5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命禄与阜阳��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振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阳车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命禄,刘振威,齐建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5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车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法定代表人吕玉建,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原告):张命禄,男,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审被告:刘振威,男,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利辛县。原审被告:齐建国,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上诉人阜阳车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命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向上诉人公告送达该通知。公告期满后,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既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阜阳车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