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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陆金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陆金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493号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楚道广,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郝宏野,该公司职员。被告:陆金松,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陆金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朴文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