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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显林与湖北盛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显林,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919号原告黄显林,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发辉,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湖北盛隆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显林诉被告湖北盛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显林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显林撤回对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269元,减半收取56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蔡端垓审判员  何启国审判员  陶守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