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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7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河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郝建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郝建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7609号原告河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春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培祥,该公司员工。被告郝建杰,男,汉族,1962年3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力,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建杰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提交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河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河南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晨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