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潍坊京博置业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坊子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京博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潍坊京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老区民生家苑物业楼三楼。法定代表人:林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运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市坊子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潍坊市坊子新区朝凤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本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建桂,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波,该单位副主任。原告潍坊京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坊子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潍坊京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潍坊京博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京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650元,减半收取72825元,由原告潍坊京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尹 义代理审判员 石建军人民陪审员 高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瑞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