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执4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东湖运输有限公司与庞龙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2016执499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东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庞龙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499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东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钟远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鹄,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庞龙佐,住所:湖南省隆回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东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庞龙佐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庞龙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广州市东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到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粤A车所有人为被告庞龙佐的过户手续并将保险费用5492.9元及2013年底综合服务费3700元和受理费300元支付给原告广州市东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4996号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晓韵代理审判员 冯嘉彦代理审判员 陈里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浩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