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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5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军与迟安娜、迟春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迟安娜,迟春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533号(2016)黑0102执5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军。被执行人迟安娜。被执行人迟春意。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迟安娜、迟春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17,000元,案件受理费13953元,保全费5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迟安娜名下有房产一处,本院已办理查封。另查,被执行人迟安娜、迟春意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陪 审 员  韩艳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