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字5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金恋、张桂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恋,张桂芳,张桂明,李平,黄雪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字5400号原告东海县富川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海县黄川镇驻地党政路北。法定代表人张允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永权,东海县白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恋。被告张桂芳。被告张桂明。被告李平。被告黄雪先。原告东海县富川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金恋、张桂芳、张桂明、李平、黄雪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海县富川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张允武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永权、被告李平、黄雪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金恋、张桂芳、张桂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海县富川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诉称,被告李金恋与被告张桂芳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28日,被告李金恋、张桂芳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借款月利率18‰;由被告三、四、五担保,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金恋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张桂芳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张桂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李平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现在没有钱还。被告黄雪先辩称,贷款是事实,我担保是事实,但是借款人已经用房屋向债权人作了抵押,应该先用房子偿还,不应该先让我偿还,我不愿意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李金恋与被告张桂芳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28日被告李金恋与原告东海县富川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按月利率18‰计算利息,定于2016年4月28日到期。被告张桂明、李平、黄雪先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2015年4月28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将20万元转账到张桂芳名下。借款到期后,被告李金恋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张桂明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20日。对于本金及之后利息,借款人和担保人也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据、担保书、结婚证复印件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依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给被告李金恋,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李金恋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张桂明、李平、黄雪先签名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照担保法有关规定,被告张桂明、李平、黄雪先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黄雪先辩称,被告李金恋、张桂芳用房产抵押,应该先用房产偿还,因被告黄雪先无证据证明原告和被告李金恋、张桂芳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同时原告也不认可有房产抵押的事实,故对被告黄雪先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张桂芳与被告李金恋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被告李金恋、张桂芳、张桂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和判决结果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对于原告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金恋、张桂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1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东海县富川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自2015年12月21日起支付至付清本息之日止)。二、被告张桂明、李平、黄雪先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义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五被告连带承担(已由原告垫付),五被告于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茜茜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全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