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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7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宋某与程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程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7835号原告: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龙,临沂兰山开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成年。被告:王某,成年。原告宋某与被告程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李大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傅晓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