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5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董某与郄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郄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1816号原告董某。被告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郄某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