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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5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董某与郄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郄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1816号原告董某。被告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郄某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