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8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牛胜军与毛秋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胜军,毛秋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8830号原告牛胜军,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毛秋菊,女,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胜军诉被告毛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胜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查封被告毛秋菊名下存款3,754,52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同时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号:1112404672016000043)一份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毛秋菊名下存款3,754,52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