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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3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少微与邱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微,邱至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3207号原告陈少微,女,197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蒋蓓妮,上海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若霖,上海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至君,男,1961年1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少微与被告邱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9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299.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陈少微负担。审 判 长  李桔英人民陪审员  张惠芳人民陪审员  陶义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