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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2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建春与江苏金之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金之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建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9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金之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戴埠镇东王庙。法定代表人:狄长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云康,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芮雪萍,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建春。再审申请人江苏金之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江苏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建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民终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苏金之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审 判 长 王 蕴审 判 员 杨 忠代理审判员 徐 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云云 百度搜索“”